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学生寝室空调管理与使用,确保空调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校所有安装空调的学生寝室。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之空调设备,包括学生寝室内的空调挂机、空调外机、空调遥控器、空调专用插座、空调线路、空调外机托架,以及空调计费与管理系统等。
第四条 学生寝室安装的空调设备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管理与运行监督,财务处负责收费管理,空调维护维修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直接与中标企业对接。
第五条 空调设备在合作期内,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依据合同联系、敦促并配合中标企业做好日常清洗、检测与维护等工作。中标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常驻一名维修技术员在学校对空调故障进行及时解决处理,全面负责学生寝室空调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确保空调设备正常使用。
第六条 学生寝室空调设备的维护维修由中标公司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室内机和室外机。
第七条 使用者应严格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操作。学生首次使用空调,应检查空调遥控器是否正常。在空调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应快速切断空调电源,及时向中标公司报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八条 每间寝室由专人领取空调遥控器(电池自备)一个,不得打开室内挂机手动开机。长时间不用空调遥控器应取出电池。在使用过程中遥控器出现遗失或损坏,由该寝室同学协商自行购买。学生退、换寝室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空调验收、遥控器移交等手续。
第九条 提倡节能环保,学生寝室空调的使用时段原则上定为每年的12月1日-次年3月31日、6月1日-10月31日,其余时段除特殊天气外,建议不使用空调。
第十条 空调运行中要关闭门窗,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高于20摄氏度,确保使用效果和节约用电。空调不运行时应经常开窗透气每天不少于2小时,以保持寝室空气清新。
第十一条 学生寝室空调插座为空调室内挂机专用插座,严禁接插其他用电设备,严禁私自改变空调电源使用用途和私自拆装、挪动空调设施设备;禁止将空调用电线路与照明用电线路串接用电,禁止从楼层表箱接线用电或改接表箱现有出线,防止不同电源点线路短路事故和其他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严禁在空调电源线上栓接绳索或晾晒物品,严禁在空调挂机、外机上堆放杂物,不得在空调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不得在空调外机支架上挂、搭物品。离开寝室应关闭空调,长时间不用空调时应拔出插头。
第十三条 空调运行过程中,严禁带水触碰空调设备,不得直接用水冲洗设备。禁止使用钝器、锐器等对系统设备及其供电线路实施敲、砸、烧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日常巡查、报修登记、纠正违规使用空调设备行为等工作,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空调设备的学生,一经发现,及时通报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学校将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设备损坏及人身伤害的,责任人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寝室集体承担责任。学生违纪情况作为评奖、评优、入党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空调使用遵循自愿原则。学校每学年度收取空调使用维护费,每生每学年空调使用维护费按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核定的标准收取。不使用空调学生寝室可在每学年度开学按照学校通知办理免缴空调使用费,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学生寝室空调使用的电费,按长沙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用电价格由本寝室的同学共同承担。空调使用实行学生自愿消费和协商使用的原则,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电费分摊争议等问题,由本寝室成员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学生搬离、调整学生寝室时,应确保空调设备状态完好,如发现人为损坏,使用者应对损坏设备进行相应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本寝室成员集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寝室空调用电采取“先购电、后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若出现外围电力保障条件受限或学校内部电力设施超载、危及电网安全等情况,学生寝室空调使用应服从学校统一电力调度,优先保证教学、生活等重要负载用电需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试行情况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修订。